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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等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因疫情影响,餐饮企业员工流动性加大,我们来学习下相关的税法规定?

1.解除劳动合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小梁餐饮公司要和一个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额为50万元,这部分赔偿金需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吗?

分析:假设上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5572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316716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0-316716=183284

应缴个人所得税:183284*20%-16920=19736.8

2.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企业向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的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 上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而非劳动合同的解除,该种情形下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 〔2018〕164 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3.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答: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通常所指的“N 1”补偿的“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观点1:采用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的,该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赔偿,因此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2:代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北京税务公众号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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