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几年前,祥云厂(化名)买了一辆大货车,用于给客户送货,但是由于没有大货车指标,所以将车挂靠登记在一家货运公司名下。前段时间,在办理货车年检时,祥云厂发现车被查封了。再一打听,才知道是货运公司借钱没还,人家把货运公司告了,现在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所以法院把这辆登记货运公司名下的大货车给查封了。
祥云厂向执行法院提出了异议,说这货车不是货运公司的,而是祥云厂买的,是祥云厂的财产,法院不应该查封这辆车。但是货运公司的债主却说,法院查封时车登记在货运公司名下,人家信赖登记,是善意第三人,因此有权执行这辆车。
那么对于这辆货车而言,货运公司的债主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执行拍卖这辆车吗?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仅见于《物权法》,另外《海商法》有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与“善意第三人”类似。
根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是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保护性权利。上述货车是祥云厂所购,根据动产物权归属于出资人的原则,货车的所有权人是祥云厂,货运公司只是挂靠登记人,而货运公司是因借钱而欠债,债主对货运公司拥有的是一般债权,并非对祥云厂的货车拥有物权权利,因此货运公司对祥云厂的货车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当然,如果货运公司将货车抵押给债主,同时办理的抵押登记,则债主就设立了担保物权,那时债主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了,即有权执行货车,就货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文丨杨博玉律师 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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