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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方 抄袭(善意第三方和恶意第三方)


二.将他人商标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使用或者申请专利


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实行审查,因此,存在部分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使用在先或者登记在先的其它外观设计(专利)、作品、商标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不予以授权。对于取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全部或部分与在先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以缺乏新颖性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按专利法的规定撤销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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