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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渡资产使用权商铺租金(斑局彿恢聞喘幡才竃怩彿恢嗤俵曝艶)


当然,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是否享有对租赁物业内物品的留置权、任意处置权?

出租人不享有对物业内物品的留置权。根据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必须满足三项条件,一需合法占有承租人财物,二债权应与所占有的物品属于相同的法律关系,三 债权已经到期但未获清偿 。很明显,出租人仅符合第三项条件,其余两项是不符合的。而且租赁关系是出租人让渡物业使用权,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的一种关系,不同于寄存、保管、维修、承担关系,租赁关系不会产生出租人合法占有承租人财产问题,故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且承租人也没有意愿将财物交给出租人占有的意愿,故出租人无法行使留置权,即然无法行使留置权,故也无法行使任意处置权。如出租人欲达到行使留置权的目的,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财产保全仍无法达到留置权衍生的优先受偿功效,财产保全中财产的处理以一般债权而非优先债权由各债权人平等参与分配处理。


如出租人享有留置权,在已有优先受偿权保护情况下,对物品的财产保全是否显得多余?

如出租人享有留置权,倒可得出对财产保全显得多余的一般见解。因为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享有处置的优先受偿权。但如上所述,出租人并不能因租赁关系而对承租人租赁物内的物品享有留置权。但即使如此,也并不代表对物品品财产保全显得多余。财产保全虽不能保证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但可以为被保全人相关权力的行使设定一定的限制与权利妨碍,如不能转让、转出、赠予、无法销户等,而这种限制会迫使承租人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而这一点是留置权难以比拟的。


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拒不腾空物业如何处理?各处理方式各有什么利弊风险?

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有义务腾空物业。拒不腾空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有权按约定标准主张收到较高额的占用费,二是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将物品临时转存,强制收回再要求搬离,四是与对方协商将未腾空物作以适当价格以物抵债处理。第一种方式风险在于对方本已无法偿还旧债,计取高额占用费对于一心要收回物业来说效果不大;第二种方式耗时长,但最保险,但也有可能法院在实施中会要求提供转存空间。第三种方式需尽合理催告义务,并且有临时空间可用; 第四种方式可能无法达成适当价格,从而陷入协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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