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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收入总额包括哪些(经济法收入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区别)

(一)收入总额概述


1.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发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3.企业收入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权责发生制从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注重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也规定了企业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已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除上述一般性收入确认条件外,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对于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三)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6.接受捐赠收入


7.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列举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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