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无主观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粤01刑初47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占伟。


被告人徐占伟,男,系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占伟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翀、李希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永红、被告人徐占伟及其辩护人刘祺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徐占伟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德览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金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兴兴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兴兴公司)、山东省乳山市超越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超越公司)、河北省巨鹿县恒合绒毛制品厂(以下简称鹿县恒合厂)存在贸易关系,并以采购合同、送货单、资金支付等资料进行假报出口。同时,被告人徐占伟操控德览公司接受上述四间公司或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30份,并提供虚假资料、持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900份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手续费。经核计,被告人徐占伟操控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合计涉及骗取退税额人民币13982187.38元,其中已经退税人民币10256301.6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购货合同、报关单、发票、银行流水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2萌、赵某1、张某1、李某1、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占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辩称:德览公司和徐占伟是被林某1坤、张某2萌等人骗了。德览公司并没有故意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林某1坤与德览公司之间是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因为是越秀区国税局的赵某2介绍的关系,出于对他的信任,才同意林某1坤挂靠德览公司,德览公司在资料的审查上都是正规合法的。海关在2013年出具的4份行政处罚通知书,德览公司作为报关单上的主体单位并没有收到这些通知单,也没有签收过,也没有人事后告知过德览公司,林某1坤等人对德览公司隐瞒了事实。如果德览公司当时知道这个事情,德览公司肯定不会让林某1坤挂靠,也就不会发生本案之事实。德览公司并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被告人徐占伟对申请退税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其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1)德览公司与林某1坤、张某2萌之间是挂靠关系,林某1坤、张某2萌利用德览公司的出口资质做出口生意,负责订货、出口、报关等事宜,德览公司仅根据约定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报关单,事后再根据林某1坤、张某2萌提交的整套货物出口资料,向国税局申请退税,其并不知道林某1坤、张某2萌的出口业务是虚假的。




(2)申请出口退税时,其公司按规定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通过海关网站核查了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密切关注国税局的复函信息,通过国税局的系统核实了退税发票的真实性等,事实上最终国税局都通过了核查,证明发票是有效的,出口货物是真实的,其公司无从得知林某1坤从事的是虚假出口业务。




(3)其没有与林某1坤、张某2萌合谋过骗取出口退税,林某1坤以保护上下游客户资源为由,并未告知其具体的出口操作详情。综上,请求判处其无罪。




被告人徐占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林某1坤、张某2萌、赵某4有骗取德览公司的信任,利用德览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德览公司是本案的受害企业。




(2)徐占伟作为德览公司的负责人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林某1坤与赵某2有特定关系,导致徐占伟基于信任,没有对他们作更多的调查,符合情理。根据退税管理规范,国税局是有函调机制的,徐占伟根据该函调结果确认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徐占伟已经尽到核实义务。




(3)德览公司只收取过林某1坤18万元的挂靠费,只能算是公司员工的成本,与骗取的退税款明显不成比例。




(4)本案缺少关键的证人证言,包括林某1坤、碧波等。




(5)徐占伟和德览公司对德览公司因虚报不实被行政处罚的事完全不知情,印证了徐占伟主观上并不知道林某1坤在假报出口。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占伟主观具有骗取退税款的故意,建议判处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被告人徐占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3年,经与林某1坤、张某2萌商议,被告人徐占伟同意林某1坤、张某2萌挂靠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和报关单给林某1坤、张某2萌,由林某1坤、张某2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在收到林某1坤、张某2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1坤、张某2萌提供的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兴兴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山东省乳山市超越服装有限公司、河北省巨鹿县恒合绒毛制品厂等四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0份,并持其中的900份发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计申请退税款人民币13982187.38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10256301.61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1坤指定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从略,相关内容见中国裁判文书网)综合控辩双方所提意见,本院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故意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赤峰金某公司、赤峰兴兴公司、乳山超越公司、巨鹿县恒合厂等四家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属于虚假发票,没有对应的真实出口业务,据此申请退税,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辩方对此事实亦不持异议,但辩称由于德览公司提供的是挂靠服务,并没有参与采购、出口等环节,并不知悉挂靠人林某1坤、张某2萌的真实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因此关于对上述问题的判断,实际是对德览公司、徐占伟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故意的判断。




对于此问题,本院认为:


(1)德览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的进出口公司,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处罚,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本身,不足以推断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2)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挂靠人林某1坤并没有归案,亦未提供证言;张某2萌虽然曾提供了证言,但其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明显不实,不足采信;涉及虚开发票、假报出口、支付外汇等环节的关键证人亦未归案,没有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参与了这些环节或与上述环节的相关人员有过共谋。综上,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与林某1坤、张某2萌以及其他环节上的相关人员进行过骗取出口退税的共谋。




(3)德览公司在与林某1坤、张某2萌合作初期,曾因出口申报不实被深圳大鹏海关四次行政处罚,但现有证据证实代表德览公司接受处罚的刘某并非德览公司员工,委托刘某处理处罚事项的授权书亦非德览公司或徐占伟出具,刘某所提供给海关的德览公司材料均属虚假材料,刘某亦未归案提供证言。现有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对上述四次行政处罚确有可能不知情,不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林某1坤、张某2萌蒙蔽的合理怀疑。




(4)赵某2证实,林某1坤系前女婿,而其本人退休前曾在国税部门工作,印证了被告人徐占伟的部分辩解,不排除德览公司是基于对赵某2的信任而让林某1坤挂靠的合理怀疑。




(5)本案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在申请退税的过程中,也履行了相应的审核义务,通过国税系统验证了发票的真实性,通过海关系统查询了货物的出口情况,国税部门在退税之前也会对相关企业的出口能力进行函调。由于存在上述机制,且运转良好,故从来没有怀疑过林某1坤、张某2萌挂靠业务的真实性,德览公司的上述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徐占伟与挂靠人林某1坤、张某2萌等人进行过共谋,也无间接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应当知道林某1坤、张某2萌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是基于相信林某1坤、张某2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而提供挂靠服务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以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占伟,利用德览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徐占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徐占伟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徐 兵


审判员 杨梅珍


审判员 庞美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宿腾飞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