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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案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近期,税务机关对A科技公司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未代扣代缴扣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疑点开展风险的风险核查,耐心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A科技公司最终代扣代案例缴个人所得税7万余元。






案例概况


A科技公司于2016年成立,主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设计、研发及销售服务。2020年9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林小姐接到辖区税务局通知,A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疑点。


经自查,2017年度因业务需求,A科技公司与技术人员陈先生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金额为50万元。财务负责人林小姐表示:“我们公司在收到陈先规定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后,就立即支付了所有费用。我们公司是科技创新型企业,一直规范经营,陈先生在税务局前台代开发票时,也已经代征了税款代扣代缴,理应不存在少缴税款问题。”


针对的林小姐的疑惑企业,税务机关风险应对人员专门对A科技公司进行纳税辅导,从签订合同、取得发票、代扣代缴个税等环节进行政策讲解。林小姐恍然大悟,原来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公司取得个人临时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不属于生产、代扣代缴经营性质的项目,如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除了代征部分税款,还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林小姐表示:“感谢税务局的风险提醒和耐心辅导!这是我们公司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以为凭发票付款就可以,忽略了作为支付方的代扣代缴义务。以后我们一风险定会把政策理解得更透,把财务管理做得更加规范。”


政策速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会接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可能涉及利息、劳务报酬、特许使用权、财产租赁等多个项目,企业应提高重视,防范常见税收风险。


2.谁支付费用,谁扣缴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个人所得税税人,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企业三倍以案例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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