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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股东分红税收税率(股东分红税率多少)


根据个税规定,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利润分红时,应依法缴纳20%的股东分红税,站在企业的立场上,企业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以外,剩余利润提出时也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这样就造成了利润看上去十分可观,缴纳分红税后就会出现严重缩水。



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大,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降低税负,那么股东分红20%也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节税的!


红利所得直接以全额收入按20%计税,股东分红如果要如何节税,真的还要看具体金额如何,对比其他方式所缴纳的个税,选择交税比较少的方式”分红“才是上上策。


相对红利所得,现在全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减除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在一定金额内所交的个税会比股息红利少。比如,分红40万,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税,需要交税8万元;如果以工资或年终奖形式支付,最多交税为53080元,如果考虑扣除项目后交税更少。


目前把钱从公司转到个人股东手上的四种方式:



一、分红: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发票报销:股东买东西直接拿着发票让公司报销,但是不是所有买的物品都是能开发票的,而且买的东西都是公司名下的,这对很多股东来说是很不方便的。


三、以工资或年终奖方式:超过起征点需要按照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借款:一年内需要还,不还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方式,利用税收洼地税收优惠政策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企业在园区成立一家或者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采用利润分流的方式,将原企业一部分的税额落在园区并享受核定征收,保证业务真实性和三流合一即可。定额或定率核定个税,税率在0.2-2.1之间,最后综合税率3%左右,缴完3个点的税后即可自由支配。


筹划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政策依据2: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核定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1:财税[2000]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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