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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税款再征滞纳金(对税务局做出的征收税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梳理一下,到底要问的问题是什么?鲁老师总结实际应该是三个,但是我们提取之后归纳为两个,这样也可以满足提问者的要求,也能满足读者的猎奇心,哪两个问题呢?


1、如果企业欠税了,在缴纳时是先交纳税金,再缴纳滞纳金还是先交纳滞纳金再缴纳税金或者说是一起交纳?


2、税收滞纳金是如何产生的?



因为第1个问题涉及到了滞纳金的,所以我们必须先解决了第2个问题,貌似才可以再返回去看第1个问题,所以先看税收滞纳金是如何产生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个法条让我们明确两个问题:


1、税收滞纳金是因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而加收的处罚;


2、税收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滞纳税款,其本身并不再产生滞纳金。


明白了上述的点,我们对于这位朋友的第二个问题就可以解答了,如果你已经还请了税金本金,那么对于税收滞纳金是不会继续产生滞纳金的,这点税法还是挺兼顾民生的。



然后我们再抛出第一个问题:税金和滞纳金的缴纳顺序是如何的?


在2020年3月1日之前,他们俩是一种“配比”关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但是在2020年3月1日之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一(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怎么理解,我们还是举例说明:假设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则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这就是从2020年3月1日之后一直延续至今的政策,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而且完全不会像民法里提到的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样彰显了国家税收政策减税降费的良苦用心。



但是世界万物总有特殊,说法也不例外,上述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一般情况,那么我们看看特殊情况是如何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


 (二)…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你欠税了,你积极主动去缴纳,那么税务机关也给你网开一面,如果你欠税了,税务机关也催你了,但是你死不悔改,那对不起,不仅要你的税,还必须把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一句不恰当的形容: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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