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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认证期的简易计税项目专票(一般纳税人进项专用发票认证期限)



A企业在2018年3月的时候销售了一批产品给B企业,价税合计500万元,并在当月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持票与B公司办理了结算手续,截止到2019年8月份,B公司既没有付款也没有收到发票认证(目前金三系统有体现)。


该发票已经过了发票认证的期限,B公司向A公司提出,如果要收到货款,必须重新开具发票。但是如果A公司重新开具发票的话,就会重复缴纳增值税。


请大家帮他们分析一下,该如何处理呢?




分析:


1.可否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中,只有对认证期限的限制规定,并没有对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间限制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事项,随时都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2. 我们是按照红字发票处理,还是按照作废发票处理


红字发票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发票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通过上述政策,我们可以判断“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条件。但是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其他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都可以开具。



所以,结合红字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规定可以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各位看官,你们的观点呢?可以点击再看,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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