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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属于非企业性单位(村办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吗)




细心的读者如果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一审草案) 》 (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稿)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审草案) 》 ( 2017年12月14日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就会发现语言文字表述精准。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多数情况下, 不属于公职人员, 而是属于有关人员。这样的立法表述才符合监察对象的人员身份。如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一审草案) 》第十二条为标准, 那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属于公职人员。但事实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一审草案) 》时, 敏锐地意识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不属于公职人员,而应界定为有关人员。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 有必要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作适当区分, 不要混为一谈。更不宜给予村官以政务处分。


相关规定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一 ) 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 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


(二 ) 法律 、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三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四 ) 公办的教育 、科研 、文化 、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五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六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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