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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公司独立核算纳税(异地分公司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回复:
亲爱的学员,表面上看税务局答复的似乎合乎情理,实际上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是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异地总局公告2017 年第 11 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独立核算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还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分公司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还发票,与发包方独立核算签订 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纳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分公司人异地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文件仅指总公司为建纳税筑企业,尤其明确“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这个其他纳税人当然包括分公司。所以,只要总公司为项目分公司写个内部授权文件,既符合甲 方要求也符合税法是非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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