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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收的优先权(德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需要长期照护的人群来说,德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全社会的互助共济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图为当地时间2013年12月5日,德国波茨坦,一名老年患者在家中接受私人医疗护理。东方IC 资料图



当然,被保险人并不是只要申请就能够获得制度支付,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护理等级的评估才能够享受相应的待遇。从1996年到2016年,护理等级从轻到重可分为I、II、III三个等级,2017年的最新改革重新将护理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1996年到2016年,护理等级评定呈现出日益向轻处移动的趋势:护理等级I的比例从40.1%增长到2015年的58.7%,护理等级II从43.3%下降到30.4%,护理等级III的比例从16.6%下降到10.9%。


这种设计减弱了由“第三方支付”带来的道德风险:一旦超出制度所规定的支付限额,参保人就要自行负担全部的费用,因此会减弱参保人过多消费护理服务的动机。由于护理等级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的,护理服务机构无法决定护理需求,因而也可以减少供方的诱导需求。但是,在预算原则下,德国长期护理的待遇增长却非常缓慢,从1996年到2015年,家庭照护中实物待遇中等级I和等级II的年平均增长仅约为1%,护理院照护中等级I和等级II的待遇增长幅度仅为0.21%,等等(见表2),如果将通货膨胀的因素考虑在内,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是不断贬值的。


据预测,到2060年SLTCI的缴费率将会上涨到5.5%,到2050年总支出将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32%。若照此趋势发展,要维系SLTCI的可持续性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随着费用的不断增长提高缴费率,而德国为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征收了较高的税收(2015年社会福利费用已经占到GDP的29.4%),目前德国的商业界正在呼吁减轻企业的税赋;二是使用政策工具来控制费用的增长,如缩小社会长期护理制度的福利待遇包或者实行更加严苛的护理等级评定制度,但是这样做有违SLTCI为老年人提供照护保障的初衷。因此未来财务问题将会成为德国SLTCI可持续发展的隐忧。


(四)制度筹资:福利多元主义理念


因此,SLTCI的建立重构了原有的护理保障体系,从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险+私人支付+社会救助的三层制度供给转变为社会护理保险+私人支付+社会救助三层制度供给体系,尽管SLTCI是其中的核心和主体,但是长期照护的责任实际上由家庭、个人和社会共同承担


德国SLTCI的运行经验说明,长期护理的风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风险,其特殊性不仅源于保险费用难以精算,而且体现在缴纳保费与领取待遇之间的时间差:全民终身参保,但是领取待遇的主要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若从25岁开始缴纳保险费,65岁领取待遇,前后相差则达到40年,这无疑会降低人们缴费参保的积极性,也从侧面说明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设定应该是全民强制缴费



其次,要将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归属进行清晰的界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范畴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来承担,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范畴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承担,应该清晰地划分两个制度之间的分界线。德国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正式建制之后则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在护理过程中出现的医疗费用。我国目前试点地区则分为三种选择:3个试点地区主要提供覆盖医疗服务,6个试点地区主要提供生活照料,6个试点地区可以提供医疗服务也可以提供生活照料。未来待制度稳定下来,应该统一对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费用的归属进行清晰的界定,避免两个制度之间角色定位不清晰和费用转移的情况。


在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设计中,雇员承担了更大的筹资责任,个人在全部护理费用中的支付比例超过30%,即便如此,未来制度依然面临着缴费率不断上涨的风险和支付危机。因此,在制度建立初期就应该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不能够一劳永逸,也并非能够全部地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其目的是通过“预算原则”下的待遇支付缓解家庭的照护负担。在我国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下,应该理性地看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承担起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提供护理保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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