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将财税〔2018〕54号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02
要点提示
1. 单位价值500万元的确定
(1)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 购进时点的原则确认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 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于2020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4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1年所得税汇算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 税会差异的调整
财税〔2018〕54号通知允许相关企业将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而账面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直线法或者其他方法计提折旧,从而导致产生税会差异。
03
例题分析
A企业在2020年6月份购买一台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值110万元,残值10万元,使用年限5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A企业账上仅此一项固定资产)
2020年折旧金额=(110-10)/5/2=10(万元)
(1)税会差异台账
年度 | 当年一次性扣除金额 ① | 一般折旧数 ② | 转回残值 ③ | 所得税调整数(负值调减,正值调增)④=① ② ③ |
2020年 | -110 | 10 | 0 | -100 |
2021年 | 0 | 20 | 0 | 20 |
2022年 | 0 | 20 | 0 | 20 |
2023年 | 0 | 20 | 0 | 20 |
2024年 | 0 | 20 | 0 | 20 |
2025年 | 0 | 10 | 10 | 20 |
(2)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会计上2020年计提折旧10万元,但是税法上依据政策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法上确认的折旧是110万元。这样会使企业产生税会差异100万元,需做纳税调减。
2020年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2021-2025年所得税汇算时,每年需纳税调增20万元,直至把2020年调减的100万元全部转回。
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表类比2021年。
2021年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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