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作为过去十几年我国车辆购置税征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施行以来,运行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由此,征收车辆购置税有法可依、有法可行。
《暂行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而7月1日起施行的新政明确,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价格时,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以一辆价值十万元的家用车为例,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十万元申报价格在剔除13%增值税后,再乘以车辆购置税10%,大约需缴纳8700元。不少车辆有优惠活动,新规实施后,如果同款汽车优惠一万元,申报价格则为九万元,车辆购置税大约需缴纳7800元,除车辆的优惠外,消费者又省下近1000元。新政还规定,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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