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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所得指的具体有哪些(个人经营所得包括哪些所得)

从目前爆雷的几个网络主播偷税案来看,我们会发现他们大都是采取成立很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信大家也都知道这些企业其实不是公司,只是个人成立的所谓作坊,风险大税负低,国家也是考虑民生才在各方面对这些有很多的宽容与扶持,但却被一些歪脑筋的人转了空子,甚至明目张胆的偷逃税款!






首先我们要知道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需要和工资、薪金一起汇算的,是和所有的综合所得一起进行年度清算汇缴的,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要到45%,其实就和多数人领工资交税是一样的,最高税率45%,只要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税率就变成了45%。也就是说你个人年收入97万,那你就要交25.5万的个税,


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话,通常是按照营业额的10%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根据5级累进税率相乘,最后实际税负达到只有收入的0.5% - 3.5%,如果再加上税收洼地给予一定的返还扶持政策,最终税负远远低于3.5%。你们想想,假设收入100万的话只要交3.5万的税,其实实际按照劳务报酬的话,100万的收入就要交26万多的税,这中间就偷逃了22多万的税。这像薇娅是5亿的偷逃,这么诱人的数字能不让人心动,反推的话,薇娅也是赚了四五百亿吧,这样的人还偷税,哎,真是越富裕越抠门吗?





还有就是“经营所得税”不是核定征收,而是采纳查账征收,也是可以扣除各类经营费用支出和雇员的工资,这其中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就多了。最后得到利润(经营所得税)肯定比收入低了很多,然后税率是5%-35%,最高的边际税率是35%,也比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低10%。所以对于同一笔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要远远高于“经营所得”计税。


我们知道了劳务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的不同,得出来的结果更是不同,那我们思考为什么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通过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按“经营所得”,这种办法是行不通呢?


因为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坑位费”,而“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个人的知名度,“坑位费”说直接点就是靠个人名气挣钱,或者说靠“脸”挣钱。所以,直播带货收入纯属个人提供个人劳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


并且我国税务总局在﹝1996﹞14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而网红的“脸”是个人的,换句话说,支付“坑位费”是冲着网络主播个人去的,与其成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没有半毛钱关系,个人更不能采取分身魔术成立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来逃避国家税收。所以说对于个人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却不能“变通”为个人的经营所得的原因,所以才有“雪莉”、“薇娅”等主播被查偷逃税,变换收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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