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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通过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体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按照省政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国家政策,认真分析发展形势,广泛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落实措施,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7项主要任务。一是确定重点发展城市。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秦皇岛、张家口和雄安新区为重点发展城市,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三是多方筹集房源。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四是制定发展计划。要求城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五是确保住房品质。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装修、建筑节能等方面提出要求。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主要是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七是强化地方责任。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办法。


  三、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将推动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发展,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将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省人民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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