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中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


《证券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的基本目的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借鉴外国,尤其是英美证券法律的证券立法,信息披露是证券法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措施。通过要求相关义务主体对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所有有关信息的强制披露,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法律责任,保证了投资者可以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行作出投资决策,而不会因被虚假、误导或不充分的信息所欺诈作出投资决策。简言之,法律要做到的是保护的是投资者不被他人愚弄,而不是投资者自己愚弄自己。


基于以上目的,证券法律对于围绕着证券发行、交易行为中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较为严密的规定:


一、什么信息必须披露?


1.发行披露信息: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及运行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性有关信息(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业务和盈利来源情况、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及重大不利变化等、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等事项等)、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等等。


2.持续披露信息:


(1)定期公告年报、中报:基本同发行披露信息,主要是财报和公司经营状况等。


(2)临时披露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并购重组信息披露:


(1)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


(一)董事会决议(包括重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交易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方式或定价依据、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损益的归属、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等。


(2)上市公司收购应披露:


4.公开承诺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