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未获得国家濒危物种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禁止贸易、携带、邮寄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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