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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非货币财产作为股东出资方式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未按期缴纳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对于各种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形: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传说中的“猪队友”。
  2.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对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4. 公司在增资过程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5. 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义务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受让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6.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那么名义股东不能以其为名义股东对抗公司债权人。
  7. 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承担参造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股东情形。
  8. 公司可以对这些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包括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9. 股东承担以上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说白了就是可以无限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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