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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铁路(根据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増值税暂行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5] 51号)和2016年9月1日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 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口退(兔)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 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 税凭诬、骗取忠口退税行为。


(3)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贸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 行为。


(2)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 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 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髙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 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3.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 行为。


(2)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 上一年度申拫从事舛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 额的80%。


(4)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 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 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1)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 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P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対外承包、 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忠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 外)。


(4) 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 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5)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 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 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 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 处理过的。


(4) 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 满2年。


(5) 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 列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 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二、认定和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 海关办理街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笑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 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規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 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在2〇13年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3年第61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 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 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 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 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 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 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 未按规定进行増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 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 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 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但是,输 人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 转入成本。


3.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 税的凭证扔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 申报的,I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 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 证资料齐全,且《街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 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 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 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或纳税申报。


4.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増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 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5. 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 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 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人的《清算资 金通知清单》。


6.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 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 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 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増值税、消费税。


7.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 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 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 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8. 街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 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 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 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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