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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成本(个人股权转让成本包括印花税)

今天说说股权转让那些事!不过由于篇幅较长,会分两篇文章讲解,这一篇说说大致步骤和一些可以筹划的政策,不拖泥带水,直接上干货。




股权转让的办理步骤和手续





转股前需要和专管员做好沟通,确认转股价格等其他事项后,专管员签字盖章,再到大厅进行变更。




有人会说,股权价格是两个股东的事,为什么还要和专管员沟通,对于这个问题,会在第二部分详细讲。




税务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参考):


1.近期财务报表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转让资金证明


6.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7.公司成立缴纳的实收资本印花税证明




自然人股权转让政策和转让价格的确定



首先来看一下案例(一):




某财税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且已实缴,A 和 B各占股50%,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万,现A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女婿C ,但是A不想交个税,想要平价转让,即500万转让,这种操作可行吗?




只能说这种方法是有风险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样操作明显不符合第(1)条的规定,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有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此案例正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最低是550万




即:净资产x股权比例=(1000 100)x50%=550万




案例中转让价格500万,明显低于550万,所以存在很大风险。




那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达到合理控税呢?这个呢,还是有的。




根据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这个案例中可以运用第(2)条 直系亲属间平价转让股权不被视为收入明显偏低。




那么具体操作就可以是:




A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女儿,女儿再平价转让给女婿,这样个税就不用交了,从而达到合理控税的效果。
2)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可能股权转让双方都是直系亲属,这样案例(一)的方法就不能用,有人可能就动起了歪脑筋,签订“阴阳合同”。




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呢?风险在哪里呢?




再来看一下案例(二)




某财税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且已实缴,A 和 B 各占股50%,因公司前景较好,自然人C愿意出800万购买A的股权。




正常情况下:




A需要交个税=(800-1000x50%)X 20%=60万




A觉得卖了800万,税就要交60万,再扣除成本500万,最后只能落下240万,不划算。于是和C商量后,想出利用“阴阳合同”来省税的方法,




具体操作如下:




A和C签订阴阳合同,阳合同转让价格为500万,阴合同转让价格为800万,阳合同转让价格未增值(500-500=0),所以A不用交个税,个税为0. A多了60万到手。




几年后,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估值下降,因不再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C有意将所占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D,转让价格为600万。




这时问题来了,C用800万买的股权,过了几年,卖了600万,直接损失200万。投资彻底失败,由于当初和A签订的阳合同转让价是500万,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也是500万,




也就是说,C这次投资不但损失了200万,还需要缴纳个税(600-500)X 20%=20万。
C觉得很亏,一气之下,把A利用“阴阳合同”偷税的行为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举报。




等待A的是税务部门严厉的惩罚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A利用“阴阳合同”省了60万的税,但是C的名义购买成本低于实际成本,实质上,这相当于把一部分税款转嫁给了C,等到C再次转让股权时,A当初少交的税款就由C来承担。这对于C来说,肯定是不公的。




所以在实务中要多角度思考,不该碰的坚决不碰。




对于平价转让最后再说一下有人问公司总体是亏损状态,没有盈利,也没有多少业务,能不能平价转让?


理论上说是可以平价转让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税务局是不认可的,有的可能还规定了最低溢价是多少,比如河北最低溢价5000元,所以在具体操作中还是要和当地税务局进行沟通,达到多方都满意的结果。


这也是我文章开头所说的,股权价格要和专管员做好沟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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