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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税局税收执法风险研究(合肥税务稽查)



【案例1】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信息,通过线索,调查了6家教育培训公司的财务资料、销售资料、银行信息,经过缜密核查,最终确认6家教育培训公司在网上销售培训课程的过程中,由个人账户收取课程费用1.4亿元,未申报缴税。稽查局认定6家公司通过隐匿收入来偷税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补缴税费75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37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已补缴税款451万元,案件执行工作仍在进行中。


【案例2】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合肥打豆豆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务机关初步调查,该公司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313828.07元,应补缴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1967.96元、教育费附加9414.8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276.56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475001.06元。要求该公司提供2019年账务数据及收取培训费用的银行账户明细账,后续还将对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案例3】2021年8月,常熟市税务局琴川税务分局向常熟市某少儿英语培训中心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据消费者投诉,该少儿英语培训中心存在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限令该单位在2021年9月12日前开具发票。


教育行业这些年的野蛮生长,埋下不少税收隐患。


1、隐匿培训收入


双减政策落地前,不少教育培训机构的营业额是比较可观的,开发票意味着收入的曝光,所以采用不开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成为了不少教育行业企业的惯用“伎俩”。


发票是什么?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不仅是一种完税凭证,还是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取得发票对于消费者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旦出现了重大纠纷或者质量问题,发票也可以作为消费者的付款凭证。


教育培训机构故意不开票给消费者,不仅可能面临消费者的投诉,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不开具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隐匿收入,则构成偷税、漏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发票


培训课程的购买者,大部分为不需要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因而导致教育培训机构囤积了大量的“开票额度”、“富余票”。部分培训机构动了歪脑筋,把这部分“富余票”给利用起来,替一些成本发票缺口较大的行业(比如建筑、医药)虚开发票,收取3%-20%的开票手续费。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补税、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后果,虚开专票以及普票,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票的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了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及以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普票的后果


因此,教育培训行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一定要进行日常税务风险管控,建立防止“开票额度”向外虚开的内控制度,毕竟,不仅虚开专票“会坐牢”,虚开普票同样会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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