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初入武汉国税局待遇(武汉区税务局公务员待遇)

湖北省地税局副局长、武汉市地税局局长罗涛(左一)做客荆楚网嘉宾访谈


访谈现场,武汉市地税局领导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领导合影


部分优惠税收政策答疑:


问: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16号)文件精神,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到我省的,在认定工作中给予绿色通道,按照国家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文件精神,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文件精神,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4〕59号文件精神,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动漫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件精神,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


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科技人员或团队在湖北转化科技成果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鄂地税发[2015]116号文件精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分配给予科技人员或团队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根据鄂地税发[2015]116号文件精神,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问: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根据鄂地税发[2015]116号文件精神,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研成果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精神,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