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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申请表有涂改(更改银行开户许可证要求资料)


每年的六、七月份,都是大中专毕业生们的就业季。初入职场的新人们,往往对用人单位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缺乏耐心。偶尔写错了,就顺手改过来,如果被要求重填,常常还会一肚子不高兴,甚至还要发几句牢骚。有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忙碌或者责任心不强,对涂改表格、文书的行为也未予纠正。这种涂改真的是小事吗?保定一名叫李军(化名)的职工,因材料上出生时间有涂改现象,2012年办理退休时,造成了7个月没有收入。无奈之下,他不得不聘请专门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鉴定,甚至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


■出生年份填错


将“2”涂改为“3”


职工李军的出生时间为1953年6月。1970年12月他参军时,入伍登记表上,他的出生时间填写为1952年6月。到部队后,原表上被更正为1953年6月。1992年,他转业到保定某公司,公司在对其发放工资、调级、晋升职务、退居二线等形成的档案资料上记载其均为1953年6月出生。公司在长达20多年的人事档案管理中,没有对李军1953年的出生时间提出过异议。从部队档案到地方档案所有材料、公安局派出所的户籍登记、身份证、所在村的证明,均记载李军是1953年6月出生。


2012年9月,李军所在公司的人资部,按照李军的出生时间为1952年,第一次为李军办理退休手续,上报省人社厅社保处审批时未予批准。2013年1月,公司第二次按李军出生时间为1952年办退休上报材料。省人社厅在2013年3月6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审批意见为:“同意该参保人员从2012年6月退休,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2月计发”。但是,公司自2012年7月停发了李军的工资,从2013年2月开始发放养老金,此期间有7个月的时间,李军未能领取到工资,也未能享受到基本养老金。


2014年6月4日,李军不服省人社厅在2013年3月6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审批意见,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11月28日,复议机关作出冀政复决(2014)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人社厅作出的审批意见。2014年12月29日,李军将省人社厅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2013年3月6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审批意见错误。


■委托专门机构鉴定


确认日期曾涂改


省人社厅称,2012年3月4日,李军所在在公司对2012年应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李军的公示情况为“出生年、月,1952年6月,参加工作时间,1970年12月22日,办理退休时间,2012年6月”。单位按照以上信息,为李军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李军在表格中签字确认并另行注明“本人1953年6月出生”。


因李军对出生日期有异议,且《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出生年月项目有涂改现象。2013年1月,李军所在公司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李军档案中《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出生年月栏内“1953年6月”填写的字迹中的“3”字是否有涂改,改写前数字是几进行了司法鉴定。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出生年月栏内“1953年6月”填写字迹中的“3”字是由“2”字改写而成。李军也承认上述事实。


■出生日期该按首次填写认定


还是以多数填写为准?


事实搞清了,但是该适用哪一份文件规定作出认定?双方意见并不一致。


李军认为,根据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问题的通知》【冀劳人险(1990)253号】的规定,即,“在审查干部、工人何时才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对档案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日(或年龄,下同)前后不一致的,除在其参加工作初期已经组织审查批准作了更改的以外,应以其参加工作、入大中专院校、入伍时的原始档案材料(如招干、招工、入学、入伍登记表、自传等)上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对多份原始材料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日也不一致的,一般应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可由本人说明情况后由组织认定,档案中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省人社厅应按多次档案记载出生时间1953年6月为准,重新出具审批意见。


省人社厅则认为,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8号【第(二)条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经审查李军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省人社厅依据该表并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李军的出生日期是1952年6月。批准其2012年6月退休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适当,认定结论正确。


关于退休金开始发放时间。省人社厅认为,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第10条规定:“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因李军本人对其出生日期为“1952年6月”不认可,造成未能按期核准退休,直至2013年1月司法鉴定结果为1952年出生,单位按照程序重新申报。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其2012年6月退休,司法鉴定结果的次月计发待遇适用法规适当,认定结论正确。


■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限期作出核准审批意见


2015年3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省人社障厅于2013年3月6日对李军作出的退休核准审批意见;二、责令省人社厅重新作出核准审批意见。


■填写重要材料须认真


随意涂改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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