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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应诉程序(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什么是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实际生活中,税务行政争议种类多、涉及面广,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诉诸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界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便于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间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方面的分工和权限。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应诉准备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按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三)出庭应诉


参与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事实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对原告提出的问题逐一地加以答复和辩驳。


(四)上诉和二审应诉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发出二审应诉通知时,制作提交答辩状。


(五)执行与赔偿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履行。


被撤销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致害税务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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