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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效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有效)






现在伴随着年龄的增长,收入虽然越来越高,身体确实大不如从前了。公司开始不满意其工作表现,找了种种理由想让这位小伙伴“主动离职”。




不知道大家看到这里,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谁告诉你加班费就只能主张一年以内的?




原来这位小伙伴咨询前自己先做了一些功课,发现网上有种说法,加班费最多只能主张一年以内的,甚至还有一些被仲裁委和法院“证实”的案例。




犀哥搜了一下,发现确实有类似的说法,简直是坑死人不偿命。







不过话说回来,对普通打工人来说,加班费的时效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不留神就容易跟其他规定混淆,导致对这件事的认知出现误差。




就是因为这个观念的误导,大把的money就这么鸡飞蛋打,实在是太可惜了。既对不起那些因为加班熬夜而掉的头发,也对不起那个没加班之前不曾油腻的自己。




所以本期我们就一起来努力拯救打工人失散多年的亲儿子,加班费!




先解决为什么会有一年这个说法。这里牵扯到一个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法律给大家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长设定了一个有效期。




作为劳动者,如果你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你却消极对待,躺在自己的权利上呼呼大睡,那么法律也不会等你等到天荒地老,一旦过了某个时限,那就过期不候,一点感情么得留。





那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是多久呢?普通时效就是一年,但是这里的一年跟我们的“挨踢”小伙伴所理解的一年并不是一回事。咱们一起来看法条是怎么说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




除了开头这句提到一年,大家还要关注一下后面一句非常重要的话: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是这句,我们今天这篇文章的核心:主张加班费的时效期间,有效期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结束。时效期间不限制加班费的发生时间,而是限制劳动者的提起仲裁的时间。




再进一步解释一下,分成三种情况更好理解:




1、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加班费主张不受仲裁时效限制,涵盖整个在职期间的加班费;


2、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加班费主张不受仲裁时效限制,涵盖整个在职期间的加班费;


3、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后,所有的加班费主张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为什么我们可以说加班费的主张应该按照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最后一款执行而不是第一款的一年呢?




很简单,因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既然是劳动报酬,那么法律条文已经明确了,不需要受到第一款的限制,只要离职后一年之内提出都可以。





敲一下黑板,加班费和工资等劳动报酬,适用的是特别仲裁时效的限制,而不是一般仲裁时效。这一点大家务必要记好,期末考试要考。







但是,犀哥必须提醒大家的是,为了能够让自己拿到更多的加班费,我们一定要在仲裁之前搜集整理好足够的证据,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即便越过了仲裁时效这一关,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加班行为,还是无法打败最终的BOSS,依然拿不到自己的加班费。




有的小伙伴会说了,这个咱们不怕,可以举证责任倒置啊,你们不也写过吗?到时候把责任甩给用人单位,我就静静地看着对方表演,然后高高兴兴数钱。




是的,我们在另外一篇讲解加班费的文章中,曾经介绍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意思是劳动者只需要证明用人单位保存有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就可以将证明加班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如果用个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拿不出相关证据,则默认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大家可以打开这个传送门去了解:传送门。





法条来源在这里: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2]




但是,犀哥在这里奉劝各位小伙伴。自己有把握拿到手的证据一定要自己去搜集和准备,千万不要把希望寄托在用人单位身上。尤其是那些工作年限长的小伙伴,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招最好只是作为辅助技能,想拿到钱还是要以自己举证为主。




在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如果你全靠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来打加班费仲裁,遇到懂行的公司,即便有全部的考勤记录,他们也只会提供最近两年的部分。更早之前的,就得全靠劳动者自己了。用人单位会向仲裁委主张其义务也仅限于提供自仲裁之日起往前倒两年的相关记录。




为什么用人单位敢这么说呢,看这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3]




是的,虽然有的省份和地区会有不同限制,但目前的主流依然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约定,用人单位至少要保持两年以上的考勤数据备查。相信我,如果法律这么规定,无数用人单位一定是按照最低限度进行保留,就只有两年。所以说自己的事情还得自己亲力亲为才能保证质量,工作如此,仲裁亦如此。




本期就到这里,希望本期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捧场。


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
  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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