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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于担保人的解释(关于担保人的最新司法解释)

在日常的贷款办理中,经常会遇到要求提供担保人才能贷款的情况,比如在信用贷款或者抵押贷款时,就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每个人都能作为担保人呢?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想在这里问一下,就是如果借款人向某个人借款十五万,是向个人借款,之后找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担保,事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且担保人并没有偿债能力,借款人一直说自己已经还款以欺骗担保人但一直没有看到借条。之后有人上门向担保人讨债,借款人已经逃跑,这个时候担保人需要还钱吗?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张舟律师解答:


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第十八条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那么属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受欺骗而担保,那么可以找出受欺骗的证据到法院撤销担保。


5、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6、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张舟律师补充:


我国的银行规定,有四种人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


首先,夫妻双方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


这是因为从家庭的概念来讲,夫妻属于一个共同的经济体,如果在贷款后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那么势必另一个人也无法偿还,这就失去了贷款进行担保的意义,银行是不能从担保人那里追回欠款的。


其次,贷款地以外的户籍的人士不能作为担保


在银行的规定中明确认为,借款人与担保人要在同一个户籍所在地,而且都要是贷款所在地的户籍,这样才能够形成借款与担保的关系,如果担保人属于外地户籍,银行是不会承认其担保关系的。


第三,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不能担保


银行要求担保人的目的很简单,那就是增加还款的能力,避免出现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这就要求担保人同样要有还款能力,如果还款人没有经济来源,那么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也不会增加还款的能力。


第四,离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


因为银行对担保人的年龄是有要求的,离休人员的年龄已经超过这一要求,即便其有很好的经济收入,银行也不会同意尤其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张舟律师总结:


法律规定担保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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