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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应交税费吗)

根据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2020年3月23日至6月10日,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对呼伦贝尔市开展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视。7月13日,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向呼伦贝尔市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思想认识及工作研究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呼伦贝尔市坚持把巡视整改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上,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自治区党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旗帜鲜明地抓好专项巡视整改各项工作。第一时间成立了市委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建立了定期调度、定期报告、信息报送、督促检查4项工作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改落实的协调联络、督促检查、日常运转等工作。各旗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也及时成立了专项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形成了上下一体的工作合力。


(二)实化细化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呼伦贝尔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认真对照反馈意见,细化分解具体整改任务和整改措施,明确了责任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地区)和完成时限,制定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对呼伦贝尔市开展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市委书记坚决扛起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认领巡视整改任务,多次提出整改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并带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赴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整改问题有关事宜;市委有关常委、市政府有关副市长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带头落实整改工作;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具体责任人,制定了更加细致、具体的整改措施,推动整改任务清单化、具体化、项目化,确保了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三)从严落实要求,层层传导压力。呼伦贝尔市坚持上下联动,抓严、抓实、抓细巡视整改工作,2020年8月12日,市委常委会召开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视整改落实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专项巡视反馈意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开展了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委常委会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视整改落实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同步推进问题整改。全市12个涉煤旗市区和4个涉煤市直部门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有效推动了巡视整改向基层延伸。整改期间,我市累计召开3次市委常委会会议、4次领导小组会议、2次书记专题调度会、4次整改办调度会和1次警示教育大会,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四)坚持真督实查,推动任务落实。呼伦贝尔市坚持把真督实查贯穿始终,严格对照“三清单”“一台账”“一报告”抓好落实,一旬一调度、一月一汇总,动态掌握整改落实情况,并梳理制定督查清单,及时发现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整改隐患及时消除。尤其是自治区党委煤炭资源领域第二巡回督导组向我市反馈意见后,我市紧密结合反馈意见,全面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围绕制度建立、追责问责、资金追缴等情况,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及时组织“回头看”,对持续整改的任务,加强跟踪督促,全面做好责任分解,切实形成了工作闭环。巡视整改工作开展以来,通过深入11个牵头部门现场督导,对进展缓慢的整改任务下发《督办通知函》等多种形式,推进整改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截至目前,累计制发督查专报5期、下发《督办通知函》5个。


(五)强化成果运用,注重建章立制。呼伦贝尔市坚持把立行立改和建章立制相结合,巩固深化巡视整改成果,悉心梳理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靶向治疗、建章立制,切实发挥制度的指导、规范和激励约束作用,先后制定出台了18项制度性文件,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切实把问题整改的过程变成了转变作风、担当落实的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落实重大方针政策研究不够深入,执行不够严格”方面


1.关于“政治站位不够高。对现代能源政策研究不够透彻,对煤炭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得不够有效”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呼伦贝尔市委召开了第162次常委会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等相关精神,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通过组织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进一步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我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市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二是呼伦贝尔市委召开了第166次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了有关煤炭政策执行和煤炭产业发展情况汇报,不断加强对现代能源政策的研究,科学合理推进“十四五”规划编制,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三是呼伦贝尔市委召开了市委常委会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视整改落实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我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重要指示精神,从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深入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原因,形成整改台账,逐一整改。12个涉煤旗市区和4个主要涉煤市直部门同步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


2.关于“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力度不够。进入新世纪,呼伦贝尔市片面追求GDP,采取大规模简单粗放的开发模式,扩大煤炭产能、引进煤炭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呼伦贝尔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召开集体学习会的形式,先后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2013—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夯实了以良好生态环境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思想共识。2020年9月20日,召开了2020(第九届)中国国际生态竞争力峰会,形成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


二是严格按照自治区“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基本思路提出的“严格控制呼伦贝尔和锡林浩特新增煤炭产能”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三次全会作出“严禁在草原上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已经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项目到期退出”的决策,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布局和矿业权到期延续手续外,不再审核上报新的煤矿开发项目,保持并逐步减少现有存量,扎实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目前,牙克石 35 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已开工,扎兰屯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待核准。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推进会精神,组织重点旗市区、有关矿山企业负责人赴鄂尔多斯市学习考察绿色矿山建设先进经验。2020年9月26日,召开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现场会,市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带队到重点矿山企业进行考察指导,进一步压实了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地方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回采率标准,提高现有煤矿的回采率,充分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强化清洁生产监管,对全市煤炭洗选率进行统计,全市煤炭洗选率已达70%以上。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矿通过遴选,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四是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印发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呼伦贝尔市绿色发展指导意见》,积极调整产业规划和政策,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脚步更加清晰坚定。


3.关于“积累的生态欠账未能得到及时补偿和有效纠正”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呼伦贝尔市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印发了《关于规范编制和公开矿山年度治理计划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2020年矿产资源保护及生态修复领域抽查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要求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开采和环境治理,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


4.关于“陈巴尔虎旗非法盗采遗留矿坑未治理”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已将相关违法责任认定书送达王志军、马洪祥,并完成了行政处罚程序,由陈巴尔虎旗政府先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向王志军、马洪祥进行追缴。陈巴尔虎旗制定了《陈巴尔虎旗希日乌苏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已完成招投标,并进场施工,计划2021年5月底完成矿坑治理及植被恢复工作。


二是不断加大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全面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批程序。专门印发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旅游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征占用草原审核工作的通知》,成立了草原监督科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购置了执法记录仪、无人机等设备,并积极引入第三方工作机构,先后对陈巴尔虎旗希日乌苏煤矿、呼盛煤矿、天顺煤矿、宝日希勒煤矿整体占用草原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对海拉尔顺兴煤矿违法占用草原情况进行了监测,累计监测面积达0.3万公顷,有效防范了各类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发生。


三是积极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呼伦贝尔市林草局通过梳理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出台了《呼伦贝尔市矿藏勘探开采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征占用林地草原管理办法(暂行)》,坚决杜绝了以矿藏勘探开采项目为由,违规违法占用林地和草原问题的发生。


5.关于“开发利用盲目随意。呼伦贝尔市未制定‘十五’至‘十二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学习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有关决定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认真贯彻煤炭绿色开发升级转化政策,有序推进新型能源发展。


二是结合自治区“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基本思路,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三次全会作出“严禁在草原上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已经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项目到期退出”的决策,除国家战略需要以外,不再审核上报新的煤矿开发项目,保持并逐步减少现有存量。


三是认真总结未制定“十五”至“十二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十三五”时期编制《呼伦贝尔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开发总体规划(2013—2030)》《呼伦贝尔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规划(2013—2030)》未获批准的问题教训,不断加强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学习研究,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印发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6.关于“制度执行变形走样。5家煤矿土地出让金价格明显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等问题。


针对此项问题:一是蒙西一井已补缴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并全部缴入国库;呼伦贝尔市其它11家煤矿企业欠缴矿产资源相关补偿费已全部缴入国库。


二是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分:2020年12月17日将时任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副局长张淑华问题线索移交至乌兰察市纪委监委;2020年12月16日给予时任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副局长王明才记过处分、对矿产办主任吕维良诫勉谈话、责令办公室主任王新奎作出书面检查,对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哈克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高英杰(已故)免予处分。


三是市自然资源部门重新梳理了5家煤矿用地档案,仔细判别土地用途,协调相关煤矿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更正土地用途和相应证照;针对混淆土地用途的行为,给予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海拉尔分局和陈巴尔虎旗自然资源局通报批评。


四是为进一步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学习活动,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不断加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论述、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


7.关于“政策落实消极懈怠。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未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要求”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呼伦贝尔市严格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返还矿山企业保证金相关要求,做到保证金“应返尽返”;因矿山责任主体灭失或法院冻结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相关保证金(含利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保证金转至市财政局专项管理,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已清户。


二是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恢复治理基金改革制度,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先后制定印发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应返尽返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督查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通报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转治理基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返还动态监管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协助办理返还制度》等6项制度,全面规范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政治责任站位不够高,监督宽松软”方面


8.关于“部分旗市区集体决策缺失”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2003年4月,额尔古纳光明电业煤矿注销,光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额尔古纳市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企业,不再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在2008年股权转让过程中,额尔古纳市委、市政府无权参与,故没有进行集体研究。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呼伦贝尔市委召开了第165次常委会会议,学习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报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对照梳理、查缺补漏,形成专项自查报告,同时,将“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纳入第九轮巡察内容。


三是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责任、权利,以及集体决策程序和内容,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9.关于“陈巴尔虎旗违规违法决策”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扎实开展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召开了第165次常委会会议,学习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报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通知》,通过专题学习、开展督查等多种形式,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


二是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对全市所有采矿权、探矿权进行了排查梳理,除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和自治区第三核查组反馈的有关问题,未发现其他煤矿矿业权存在违规出让行为;制定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严格履行旗县级职能职责内矿业权转让初审及备案工作,从严落实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制度。


10.关于“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为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专门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责任和权利。同时,对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进行核查,对产权清晰的企业纳入国资委统一监管范围,对停业、歇业等无实质运营的企业及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进行了注销及分类处理,制作了《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11.关于“统筹推进乏力。呼伦贝尔市‘十五’至‘十三五’时期,煤炭领域技改整合工作推进措施不完备,效果不明显。‘十三五’时期呼伦贝尔市煤炭供应形势严峻,导致地销煤价格偏高”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呼伦贝尔市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保留相关煤矿,自治区人民政府回复“对合法煤矿,呼伦贝尔市政府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酌情办理”。下一步,呼伦贝尔市将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由相关地区组织好煤矿的复工工作,待煤矿建设完成,再启动兼并重组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煤炭保障供应长效机制、定期调度煤炭和保供联席会议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保障市域内民生及企业生产用煤的通知》,合理分配产能、用能布局,化解供需矛盾,组织统筹相关部门和供煤、用煤企业做好保供工作。


三是积极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工作,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好煤炭市场秩序,坚持透明的供需关系,严厉打击倒买倒卖行为。


12.关于“陈巴尔虎旗职能监管滞后”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针对越界开采监管滞后情况,已责令陈巴尔虎旗自然资源部门作出书面检查;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年度储量核查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矿山巡查力度,印发了《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建立巡查责任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出现。


13.关于“陈巴尔虎旗违规转让出售采矿权”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通过与自治区法律服务专班进行沟通,反馈此类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议组成专班再次核实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根据自治区法律服务专班给出的意见,我市成立了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再次深入细致核查。经认定,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合法有效。


14.关于“行政审批失察。呼伦贝尔市至今仍有煤矿项目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已责令大唐顺兴煤矿退还土地。目前,该煤矿已编制了《复垦方案》,并出具了还地计划承诺书,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垦还地。


二是2020年12月16日,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党组给予相关人员警告处分,对时任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海拉尔分局哈克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高英杰(已故)免予处分。


三是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日常监管工作,出台了《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动态巡察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15.关于“涉煤项目无环评手续。在未获得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增加生产能力”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225个无环评手续的涉煤项目中,224个项目已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其余1个煤矿未开工,正在办理手续,不属于无环评手续情况。


二是已对蒙西一井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由企业书面承诺“在180万吨/年环评未批复前,将控制产量在环评批复范围内”,并逐月定期调度蒙西一井生产量,严控超产量问题的发生。


三是将全市17家在产煤炭生产企业纳入了日常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系统,并按季度开展了抽查,并在检查中向企业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要求企业严格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16.关于“呼伦贝尔市经纬矿业公司政企政事不分”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辞退兼任的经纬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收回违规领取的工资报酬。


二是不断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印发了《关于上报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自查情况的通知》,对在市属国有企业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有违规兼职的情况。


17.关于“牙克石安兴矿业开发总公司一直未从牙克石市自然资源局剥离,导致安兴公司产生出租安兴煤矿采矿权、承包人无证开采”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2020年4月8日,牙克石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清产核资后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整改路径。2020年7月15日,牙克石市国资委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内蒙古鑫方圆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以2020年6 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并出具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2020年9月11日,牙克石市政府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安兴矿业政企分离事宜,明确企业不再隶属于牙克石市自然资源局,出资人调整为牙克石市国资委。2020年9月22日,牙克石市自然资源局与牙克石市国资委签订移交协议。


至此,牙克石安兴矿业开发总公司移交至国资部门监管。2020年10月9日,牙克石市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三)“落实净化政治生态措施不精准,监管不到位”方面


18.关于“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专门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产权交易内容和程序。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深入旗市企业、强化国资监管”调研活动,就国资监管、解决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座谈指导,进一步提升了旗市区国资监管工作水平,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防范资产管理风险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


19.关于“新大洲公司违反探矿权转让约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新大洲集团将白音查干探矿权转让给枣矿集团,属于私营企业行为,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是为有效避免此类问题,专门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深入旗市企业、强化国资监管”调研活动,就国资监管、解决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座谈指导,进一步提升了旗市区国资监管工作水平,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防范资产管理风险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


(四)“落实整改工作攻坚不够彻底,久拖不落实”方面


20.关于“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至今仍有2个未完成整改”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西南出口500米废弃矿坑未恢复治理的问题,已对该矿坑进行了填埋并进行了植被恢复。


二是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露天矿内排土场植被恢复治理不到位问题,企业已经在内排土场补种草籽、沙棘等植被。


三是关于陈巴尔虎旗挪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836.2万元的问题,该旗已将挪用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归还,今后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是关于陈巴尔虎旗矿山企业国有土地出让金利息6.26万元未征收的问题,该旗已完成征收并上缴国库。


五是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剩余45处无主矿坑治理的问题,鄂温克族自治旗按计划于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完成30处和15处治理工作。2020年,鄂温克族自治旗已按计划完成30处无主矿坑治理工作;剩余15个无主矿坑,按照治理方案2021年启动治理,计划2021年春季开工,2021年10月完成治理工作。


六是为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检查和督促工作,专门印发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检查和督促办法(试行)》,进一步提升了审计实效,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1.关于“部分旗市区对十届自治区党委第一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还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一是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扎尼河露天矿违法用地只完成部分整改”问题。经调查核实,扎尼河露天矿于2009年、2010年、2013年、2015年共计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21347.84亩。原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2月、2012年10月,原鄂温克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对其违法用地事实进行了行政处罚,企业足额缴纳了罚款。2017年十届自治区党委第一轮巡视后,将此问题列入整改内容,开始按照程序逐级申报补办草原征占手续。针对此问题,2019年9月,通过扎尼河露天矿项目(二期)用地预审(内自然资发〔2019〕315号),2020年3月30日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用地专用批复(内政土发〔2020〕148号),批准面积为220.0954公顷。项目涉及的征收手续已于2020年8月18日取得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正式批准文件(自然资函〔2020〕751号),现已启动了供地程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出让金将分2期进行缴纳,计划2021年6月30日前缴清,待全部缴清出让金后即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是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市林草局聘请额尔古纳市鼎盛测绘有限公司,搭建了一体化监督体系,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提升了征占用草原项目事后监督与违法行为处置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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