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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香港上市公司分红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外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业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持有期间股息红利,二是转让股票的差额所得(损失)。


1、股息红利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个人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转让股票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内地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因在中国境外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进行自行申报。


境外投资需谨慎,税收合规须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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