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的22年符合12月31日,对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所清缴得年应豁免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清缴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减免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汇算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个人所得税万元减免部分的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条件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汇算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豁免税减免税事个人所得税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条件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