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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商品赠送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自产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一、视同销售的情形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账务处理

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无需计提增值税销售税额。


1. 采购货物时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 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自产的货物职工福利的账务处理

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做销售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1. 计提时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确认收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视同销售代销中的委托方和受托方

1. 委托方的情况


1)在收到代销清单或者代销款时(两者中其中一个)就可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两者都未收到,需要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委托方缴纳增值税,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委托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2. 受托方的情况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销售出去时;


2)按照实际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进项税额;


3)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按照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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