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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罚款和滞纳金分别该怎么计算?)




提起滞纳金大家都知道,但是土地承包合同滞纳金大家可能不够了解,律师对话第510期邀请到吕媛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土地承包合同的滞纳金如何计算这一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吕媛律师的对话内容。



1、土地承包合同应该如何写?

吕媛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承包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不能给土地带来永久性伤害。


2、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需要注意哪几点?

吕媛律师答:(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9)注意签订书面合同;


(10)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签订合同;特别注意不要签订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从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3、土地承包合同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吕媛律师答:根据合同约定,意思自治。


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当获得补偿的被征地承包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依法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


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被征收、征用的承包土地给予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因征收、征用土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4、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吕媛律师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两种解除方式: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但是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指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农村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1)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7).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8)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9)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比如农村妇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给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当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11)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吕媛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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