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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收滞纳金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日前,威宁自治县一企业因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份额,被该县国税局金钟分局责令补缴企业所得税20.23万元,并以万分之五的比率按日加收税收滞纳金。


据悉,该县国税局金钟分局开展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时,发现当事企业多项涉税资料与实际情形不吻合,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严重“缩水”,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


为此,该县国税局金钟分局以税收人才库人员为主体,组成检查组,对当事企业实施深入调查。检查组采取实地盘查资产、查勘原始凭证、调阅税收优惠备案资料、询问企业会计、比对第三方数据等方式,细致核查当事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


检查组发现,当事企业对部分无原始入账凭证的固定资产实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多加计扣除成本,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份额,以达到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随后,该县国税局金钟分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企业限期补缴所逃税款与税收滞纳金、据实调整账务。同时,对当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这次耍小聪明想少交点税,结果因小失大,不仅经济受损,还影响了名声。法律‘红线’碰不得,依法诚信纳税才是正道!”当事企业有关负责人追悔莫及地说。(张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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