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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超期申报(增量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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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三、留抵税额计算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提供单证:《退(抵)税申请表》4份,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了解了以上39号公告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内容,我们再回到A企业遇到的问题中来,其实A企业的实际问题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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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如何判断连续6个?


答:连续6个月判断月份为4-9月份,A企业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




第二、未在10月份申报期内申请,本月12月份申报期还可以申请吗?


答:4-9月已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在12月申报期内办理申请。




第三、哪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与3月份相比确认增量留抵税额?


答:由于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随着每月的申报纳税是在不断消耗变动的,所以在确定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期末值时应是当期的数值,即如果A企业在本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应在所属期11月份增值税申报完成后,以当期按照所属期11月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综上所述A企业符合4-9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在本月申报完所属期11月份增值税后,按照当期11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与3月份相比较计算增量留底税额并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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