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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弄折扣(增值税发票上的折扣金额怎么记账)


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折扣折让行为,稍有不慎容易涉税风险。现将各类折扣折让成因、政策及处理汇总如下:


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案例


甲企业给予老客户乙企业全年9折优惠,乙企业首批订货300万,享受九折优惠后实际支付甲企业290万元,请问:甲乙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实务中一般直接按照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即可,无需多此一举。


3、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


案例


甲企业为鼓励其客户乙企业付款,提供现金折扣,在合同中约定十天内付款2%优惠,一个月内支付1%优惠。请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采用总价法,将现金折扣视为财务费用处理。


2、增值税确认收入也采用总价法。


3、所得税确认收入同上,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案例


甲企业向乙企业供应钢材一批500万元(含税),增值税发票已开,货款已支付60%,乙企业收到钢材后发现质量存在瑕疵,后双方协商按照九五折付款。请问:甲乙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税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可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和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所得税法也认可此情形下销售额的减少;二是如果企业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能提供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折让额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3、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案例


案甲企业为生产企业,乙企业为商超,双方约定甲企业在乙企业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后,甲企业应按照销售收入5 %对乙企业进行返还。双方于每年2月份前结算上年返还。请问:甲乙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会计上依然视为销售返利,在发生当期冲减销售收入;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所得税比照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政策同上。


5、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为促进销售而在客户购买达到一定标准化给予的返利,基本等同于平销返利,只不过不一定是平销而已。


案例


某医药生产企业对下属经销商采用销售返利,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得5%返利,请问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及处理均同平销返利,具体略。


总结:


1、折扣折让从成因角度可以分为五类: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平销返利,销售返利。


2、从财税处理角度其实可以分为三类:


——商业折扣是纯粹商业促销行为,而且是事前折扣,按折扣后处理即可。


——现金折扣按照总价法处理,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即可。


——其他三种销售折让、平销返利、销售返利成因各异,但财税处理完全一样,应会计和所得税冲减当期收入,增值税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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