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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如何开户银行(南京社保卡如何开通银行账户)

一、人事人才和用工服务


3.问:暂停开展各类现场招聘活动期间,求职人员如何查询岗位信息?如何求职?


5. 问:近期我市还有哪些相关招聘安排?


7. 问: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如何开展?


(二)就业创业扶持服务


三、社会保险服务


57. 问: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申报如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如何开展?


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可在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nj.jszwfw.gov.cn-南京政务服务旗舰店-行政确认-工伤认定页面办理申报。


为切实减少人员聚集,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于2020129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暂停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通知”公告。同时,原定于2020年2月份的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面诊)工作予以延期。具体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电话通知。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咨询电话:025-84707724。


58. 问: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特殊工时许可、劳务派遣许可、集体合同审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等业务如何申请办理?


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特殊工时许可、劳务派遣许可、集体合同审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等业务已实现全程“不见面”审批,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市旗舰店-市人社局相关事项页面(http://nj.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fr_index.do?webId=2&deptid=allbm),进行在线申请并提交材料,审批结果通过快递方式反馈。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热线:025-68505223、025-68788192。


(二)劳动争议仲裁


59. 问:如有纠纷需申请调解的怎么办?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如有纠纷需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可以优先通过江苏省人社厅门户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先行申请调解,或拔打12333申请网上调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0.问: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已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排庭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排期的庭审、调解等各项仲裁活动,依法予以延期,具体延期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61. 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参加庭审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正常参加庭审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审理。


(三)劳动保障监察


62.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业务正常受理。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建议以“不见面”投诉举报为主,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拨打“12333-2-5”电话、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或发函至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邮寄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4楼,邮编:210017)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正常开展执法工作。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运用网络、电话、微信、传真等手段进行的沟通调解,力争在少见面或不见面的情况下相应认定纠正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3. 问: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变更?如何开具企业无违规证明?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变更业务正常办理。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电话(025-86590980)、电子邮箱(860706068@qq.com)和发函至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4楼案审科,邮编:210017)的形式提交变更需求,并根据回复再邮寄相应资料。


疫情防控期间,无违规证明开具业务正常受理,建议有需要的企业采取“不见面”办理方式申请。企业可使用本单位账号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进行网上开具。


(四)行政复议诉讼


64.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申请听证、查阅案卷?


答:行政复议申请人及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在工作时间内电话预约办理。申请人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办理复议事项时,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预约咨询电话:025-68788141、025-68788061。传真号码:025-68788273。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


65. 问:如果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申请人未能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期间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效相应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6. 问: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如何处理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


答:我局将按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因承担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或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或出庭应诉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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