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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借鉴意义(德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专门法)

翟巍(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德国美因茨大学反垄断法学博士)


2013年底,欧盟委员会对于2014年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调查。由于该法案内容涉及为由可再生能源以及煤矿瓦斯生产电力的活动提供资助,并且希望通过减少附加费的方式来减轻集中使用能源的用户与自主发电主体的经济成本,因而引发德国通过该法案不当补贴新能源的质疑。在2014年7月23日,欧盟委员会审查批准了2014年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欧盟认为,该法案符合欧盟国家援助规制法律的规定,有效推动招标机制的施行,不会构成不当补贴与不正当竞争,反而有利于推动实现欧盟的环保与新能源目标。其依据在于,依据2014年版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针对光伏发电设备的市场溢价与试点招标机制应当得到普遍推行;并且德国计划从2017年开始,将招标机制扩展运用到光伏发电设备以外的装机容量超过100千瓦的其他设备中。从2017年1月开始,招标机制将适用于德国的海上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超过750千瓦的陆上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超过750千瓦的光伏发电设备、装机容量超过150千瓦的生物能源与沼气发电设备。


可再生能源


2016年,德国要求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国家援助规制机制下对于2017年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该审查的关键点是2017年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是否符合欧盟委员会2014年版的《关于环境保护与能源的国家援助诸种准则》(Leitlinien für staatliche Umweltschutz- und Energiebeihilfen von 2014)。德国在重修旧法基础上制定2017年版《可再生能源法》的宗旨是“通过采用一般招标程序的方式选择能够获得国家资助的绿色电力生产商”,而依据旧的《可再生能源法》,招标程序只适用于在试点项目框架下光伏地面安装系统的施工领域。


欧盟旗帜



在2016年12月,欧盟委员会得出审查结论,认为2017年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符合欧盟国家援助规制法律的要求。在解释这一审查结论时,欧盟竞争政策专员玛格莉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认为:“招标程序有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此同时,它还可以确保消费者需要负担的电力成本得到限制。我们今天予以批准的《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可以确保以下情形的实现:招标程序成为在欧盟领域适用最广泛的诸种可再生能源资助规则的其中一项的根基。这一决定也使德国具有可能性为了生产绿色电力而针对不同的技术进行单独招标,以确保其稳定掌控电网,而这一决定也使德国具有以下义务:在试点项目框架之下尝试具有替代性的招标形式。”基于前述,从2017年开始,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德国国家援助将主要通过招标程序赋予相关主体。这一变革将推动德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稳定拓展,并且不会损害德国能源市场上的竞争机制。


竞争机制


本文节选自翟巍著:《德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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