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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局无证经营处罚(四川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亮点一:


以便民、规范、安全为原则 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


据介绍,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有关“农民”的身份限制以及“自产”生产方式的限制,阻碍了城镇居民创业、就业。


亮点二: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原《取缔办法处罚》中无证无照查处职责区分不明确的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属地负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黄维新表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意见》厘清了各部门对无证经营、无照经营的查处职责。


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有何区别?记者了解到,无证经营,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无证有照,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查处得许可审批无照经营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无证无照,指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审批的领域,未取得许可审批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无证;三是无证无须照,指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业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而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依法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


“过去无证经营的,许可审批部门可以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管,工商部门也可以管。职责的交叉很容易形成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给监管工作带来难度。”黄维新强调,现在,《实施意见》对这些情况都做了明确:无照经营凡是无证经营的,均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确保‘事有人管’。而过去如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老大难问题,这次也做了明确,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亮点三:


实行包容性监管 坚持“处罚有度”


“新法坚持‘放管结合’,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包容性监管,将原《取缔办法》中对查封、扣押的设备、工具、财物等可以予以没收和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的规定都取消了,为创业者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黄维新表示,《实施意见》明确,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将成为主要监管方式,目的是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经营行为。但是对于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的,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将依法予工商局以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原《查处取缔办法》不区分无证无照,根据情节罚款分为2万元、20万元、50万元三个档次。新规四川省进行了区分,从事无证经营的,无证查处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责令停经营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工商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


引入信用监管 办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不要以为罚款额度小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违规成本’就小了,新规引入了信用监管,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市场主体,查处部门负经营责记入信处罚用记录”,黄维四川省新表示,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无证经营的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相关信息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成都信用网予以公示。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主体,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获得荣誉、资质评定、投融资、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办法或禁止,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格局。


“这些新的监管方法,改革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罚款行政’‘简单执法’等问题,对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黄维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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