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抗疫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医疗救治、科研攻关、物资保障、公益捐赠,市税务局在政策享受、办税服务等方面提出详细指引,全力筑牢援助疫情灾区的“大后方”。
疫情发生以来,汕头市多家医药企业停止休假、恢复生产经营,持续为疫情一线提供医疗物资保障。据介绍,市税务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对接辖区内防疫产品的生产企业,下来将持续收集需求、解决困难,提供针对性税收服务,确保企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疫情防控离不开科研支撑。“税务20项”梳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着力支持医疗企业开展科研攻关。如对企业开展新冠病毒防治相关研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新冠病毒防治相关技术转让所得,按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公益捐赠方面,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按有关要求用于新冠病毒防治的捐赠支出,给予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对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此外,“税务20项”指出,对政府给予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将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以支持他们把时间和精力投入防治工作。
切实为受疫情影响企业解难纾困
汕头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多。此次疫情给不少中小企业造成影响,特别是餐饮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等承受了较大压力。“税务20项”明确,全覆盖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
其中,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受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市税务局明确,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进一步延期。
对受疫情影响的,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此外,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