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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行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酒店行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这次文章讨论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财税处理问题,主要从4个方面展开。一、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免征值税的财税处理 二、企业无偿捐赠用于疫情免征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三、疫情期间享受税收优惠,勿忘留存资料备查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留底退税与实务应用


政策解读:与此相关联的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 的税目之一交通运输服务。如适用该优惠政策,需要纳税人对该类 服务收入单独核算,并将相应进项税转出。


哪些物资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已 经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包括药品、试剂、消杀用品及 主要原料及包装材料、防护用品及主要原料及生产设备、专用车辆 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器材等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旨在扶持疫情中服务民生的重点行业及企业。注意疫情期 间上述行业取得的收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是不免企业所得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政策解读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又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子税目,包括轮客 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财税 〔2016〕36号文件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 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 输服务。


(2)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 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收派服务是现代服务税目下物流辅助服务子目下的三级税 目。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没有“快递收派服务”的概念。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 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 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酒店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 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实务应用


(1)部分行业容易混淆错误免税


1)容易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项下的企业管理服务, 不能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航空运输服务是否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不属于,航空运输服务不属于公共运输服务的范围,不能享受 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案例解析税收优惠 某餐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实现含税营 业收入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万元。 未享受免征增值税1月应交增值税=100/1.06*0.06-2=3.66万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1月应交增值税=0


(2)如何开具发票? 1)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 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应当填写“免税”字 样。


(3)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不能。免征增值税与不征增值税不同,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征收入是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4).如何享受免税待遇?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但应将相 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免税待 遇? 不能。小规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 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6).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如何核算可以抵扣的进 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 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 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案例:某企业属于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假设2020年1月份运费收入10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免税 收入30万元,当月总进项税额7万元,该企业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万元 30万元 100万元=2.1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7万元-2.1万元=4.9万元


(7)案例分析: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超过30万免增值税 案例1:酒店属于餐饮服务行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206万元。


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6万元


申报表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列次, 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 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案例2: 某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并附带住宿服 务,2020年初由于突受疫情影响,导致第一季度1-3月份没有现场 消费和住宿的客人,酒店及时开展外卖业务,来弥补因疫情带来的 成本压力。


涉税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 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 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 行业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对方开具的 捐赠接收函等资料。


1-3月份外卖营业额636万元,由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因此人和 取得的原材料等都没有发票。 1-3月份增值税=0元


注意: (1)、增值税免了,企业所得税不免。 (2)、进货的时候或者支付日常费用时仍然要依法取得合规票 据,否则没法税前扣除。 (3)、若是到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仍未取得合规单据,意味着纳 税调增,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636万元*25%=159万元


二、企业无偿捐赠用于疫情免征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1、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


2、政策解读 (1)针对货物捐赠,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针对 服务捐赠,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 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因此这里只是规定 了货物捐赠的情形,服务捐赠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处理。(2)关联政策 这条规定和《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一般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文件有关联 分析:第6号公告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捐赠增值税处理来说,应 当是全环节免税或最终消费环节免税。综上所述:我们把9号公告涉及到的第一条和第三条一起分析: 符合条件的捐赠疫情防护物资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且可以免征增值税,


3、实务应用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税,那对应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呢?答复: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那么这项免征增值税优惠也就意味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该如何做账? 1)捐赠现金: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对外捐赠实物的,账务处理方式: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小规模纳人和税人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人)” 替换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捐赠物资的计价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 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征增值税,所以 还需要做以下会计分录: 捐赠纳税物品免征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将购进时与捐赠物品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者根据以上免征增值税情况,可以直接做一笔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做公益性捐赠,捐赠物资时要视同销售,还要交增值 税吗? 针对某些特定捐赠事项,如对目标脱贫地区捐赠、对地震灾区 捐赠,国税总局、财政部等部委曾联合发文减免所捐物资的增值税。


特殊提示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提示二: 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 财税〔2013〕58号、 财税〔2015〕27号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 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 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汶川地震、 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


特殊提示三: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认定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 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 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特殊提示四: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02.06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 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案例分析 捐赠现金 例:某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100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新冠疫情)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税务处理: 1)、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新冠疫情)的金额可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企业和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 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扣除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 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根据45号公告,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 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提醒:在向指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后索取有效捐赠凭证, 以确保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 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捐赠物资 某企业购买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口罩,并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该批口罩不含税价格10万元,进项税额 1.3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1.3万 贷标准:银行存款 11.3万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新冠疫情) 11.3万 贷: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酒店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税务处理 1)、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新冠疫情)的金额可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企业和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 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一般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 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人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扣除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 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认定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 的捐赠接收函。 3)、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 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4)、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 次。行业


三、疫情期间享受税收优惠,勿忘留存资料备查 纳税人按照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9号公告: 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 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的,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日常留存好相关合同、协议以及企业内部证明业务发生的 单据等。对于捐赠的应留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对方开具的捐赠 接收函等资料。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留底退税与实务应用


1、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标准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 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人的名 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思维导图式政策解读



3、留抵退税事项的政策要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 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明确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即:这条优惠政策纳税同样只适用于名单上的企业,不在名单上的 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则不适用;具体范围大体包括: ①生产重要医用物资企业及其配套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 业; ②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企业; ③提供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④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退还流程:按月申请 (3)退还比例:全额 (3)增量留抵: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 税额。 案例(1) 所属期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所属期2020年1 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350万元,2月可以申请退还300万元。


(2)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如何申请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通过电子申报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提交《退 (抵)税申请表》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 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 (抵)税申请表》


(5)留抵退税与附加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 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 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 值税税额。 如果A公司2020年3月份销项税额5万元,当月无新增进项税额, 则当月应交增值税为2万元(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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