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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禁止条款)

谢晖与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申请案

(2017)陕民申591号



实务感悟:


实践中,很多公司人认为只要把股权转让给他人,就万事大吉,自己不需要再出资了。然而,现实是,很多人在转让股权多年后,都有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完出资义务,而成为被告,甚至是被执行人。


因此,如何在未完成出资的提前下转让股权,让自己免于或者尽可能免于继续承担出资义务?这就需要当股权转让事人有提前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案件总结:


一日为股东条款,终身需出资。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某公司需要出资的股东,只要没有履行完出资义务,则无论你仍为公司股东,还是已不是公司股东,都需要就你该出资而未出资的部分永久的承担出资义务。除非,你能提前与相关人员做好约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其他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有限责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禁止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股东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禁止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本案情:


贺新凯、邱俊杰与谢晖商议拟成立西安庆南商贸有限公司,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贺新凯出资33万元,占股33%;邱俊杰出资34万元,占股34%;谢晖股东出资33万元,占股33%。三人签署公司章程后,遂委托一代办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宜。


2009年10月10日,陕西元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公司设立陕元通验字(2009)1010098号条款《验资报告》,记载: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09年10月9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09年10月9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股东贺新凯以货币出资33万元,实收资本33万元;股东谢晖以货币出资33万元,实收资本33万元;股东邱俊杰以货币出资34万元,实收资本34万元。以上各股东缴纳的资金于2009年10月9日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建路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6147账号内。2009年10月16日,庆南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记载为100万元,股东与各自占股比例与章程约定一致。


庭审中,谢晖称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实际出资3.5万元,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其已履行的33万元出资,实际是由垫资公司垫付。剩余的29.5万元其未向庆南公司缴纳,也未向垫资公司支付。有限责任


另查明,2013年3月1日,谢晖与邱俊杰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谢晖将其持有的庆南公司33%股权中的30%计价30万元转让给邱俊杰,在协议订立后3日内支付转让款,并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后谢晖与邱俊杰因股权转让款产生争执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后,谢晖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陕01民终491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邱俊杰向谢晖股权转让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目前,该判决正在执行程序中。





裁判结果: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公司设立时的不足出资计人民币295000元。如果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其他725元,由谢晖负担(庆南公司已预交,由谢晖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公司支付庆南公司)。【案号:(2016)陝0104民初5187号】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7)陕01民终383号】


再审审查: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案号:(2017)陕民申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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