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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要交水利建设基金(出口收入需要缴纳水利基金吗)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汇总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出口税[2016]12号)


(2)对于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其销售水利额应吗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累计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安徽 财税法〔2019〕119号)


注意事项:该文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除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所有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等。




3、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财税〔2019〕21号、皖财税法〔2019〕182号要)




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基金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财税〔2019〕22号、皖财税法〔2019〕183号)


以上(2)-(4)项优惠要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7)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需要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交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以上(7)-(8)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收入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非税收入。其中娱乐服务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广告服务的纳税人,仅包括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吗25号)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


注意事项:该优惠政策后续暂无新政策延续。




3、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收入016〕60号 第3条 )


注意事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为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因此该文件所指的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费人指的是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水利建设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水利建设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安徽省减征50%。(皖财综〔2019〕601号)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汇总


1、扩大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围


从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1)从2017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2)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8〕39号)


(3)202水利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




四、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汇总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缴纳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4〕122号)




2、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基金12号)




3、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其国内销售业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财综[2004]1102号)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总局公告〔2012〕41号)




2、基金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缴纳出口的出口免征基金。(总局公告〔2012〕41号)




3、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交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总局公告〔2012〕41号)




六、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优惠政策汇总


1、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需要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财综〔2013〕 103号)


2、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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