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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开户 租赁(公司银行开户需要租赁合同吗?)

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叶某出租自己的6张银行卡供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放


2020年10月22日下午,原平市某公司出纳赵某接到自称吕梁市公安局的电话,告知其有参与洗钱案件的犯罪嫌疑,后在对方的遥控下,赵某将公司账户上的6707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后赵某发现被骗,向原平市公安局报案,原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该起电信诈骗案立案侦查。侦查中,原平市公安局发现赵某将670700元转入平安银行卡号为623058000029732XXXX,户名为叶某的银行卡中。


2020年10月,被告人叶某在明知自己出租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六张一级账户银行卡及配套的网银U盾,存入少量人民币激活,并在取消大额转账限额和人脸识别验证功能后,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叶某实际获利1900元。2020年10月22日叶某所出租卡号为623058000029732XXXX的平安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利用,诈骗上述原平某公司670700元。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某在明知自己出租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一级账户银行卡进行出租,为犯罪提供帮助,使被帮助对象成功诈骗670700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900元。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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