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佐
2011年召开的宪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提出加强义务税收法治建设;2013纳税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和定》,其中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税灵魂收法定原则;2014年权利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权利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之进一步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既然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上述要求,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应当首先完善宪和法,即补充和完善宪法中的税收条款。然后,是以此为基本准则,完善税收法律和相关法律。
总税法结中国宪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并借鉴外国现行宪法的相关内容,中国宪法中税收条款的主体补充义和和主体完善,似乎可以先从下列四个主要方面考虑。第宪法一,将税收法定原则直接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关于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似乎可以移植,并进一步完善。第二,根据中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规定不同层级的税收立法权,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地方政应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三,全面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义务和可以依法享受的权利,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规定相关的配套措施灵魂,如建的立以税收为主体的完整的政府收入体系,合理、规范、公开的预算制度和科学、严密的审计制度等。
税收法意义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完善税制、税收管理制度的需要与可能,来区别不同情况税法,逐步推进,并尽量加快步伐。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可以先意义行升格为法律;条件暂时不太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应当先行完善行政法规,待其比较成熟以后升格为法律;正在改革中享有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应当加快改纳税革步伐,在改革完成以后适时制定法律;已经制定的某些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也应当承担随着有关税制和税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尽快义和完善。
至于涉及税收的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预算法和会计法等),可是以应承采取“交互跟进”的方式。第一,在修改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和税收法律以后,应当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条之款。制定此类法律和修改此类法律中涉及的税收条款,都宜粗不宜细,以免出现税法规定零散、不规范和不统一;对于某些经济、社承担会事务产享有生不必要义务、不适当的干预,由于修法工作繁琐而影响执法工作效率等现象。第二,宪法修改、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定和修改以后,税收法律需要相应修改的,也应当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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