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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挂名监事有风险吗(为什么不要当挂名监事)


参考案例: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3民初2665号


一、基本事实


(一)简要事实:


2012年3月,Z某入职深圳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从事法务专员工作。


2014年1月22日,Z某被J公司安排,挂名担任关联公司深圳市S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有)监事,任期3年。(注:S公司的公司章程也规定,监事任期3年)


2015年4月24日,Z某因个人原因从J公司离职,J公司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内容注明:Z某于2012年3月1日起入职我公司担任法务部门法务专员一职,至2015年4月24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三年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离职后,Z某先后到律所A、公司B、律所A处工作,社保也分别由律所A挂名、公司B、律所A缴纳。


后来,Z某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原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显示Z某一直是S公司监事。


2021年2月,Z某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S公司有变更监事。


在提起诉讼时,工商备案信息显示,S注册公司公司为吊销状态,Z某仍登记为公司监事风险,产生方式为委派。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原告:Z某


被告:深圳市S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1:李某(注:李某为S公司股东之不要一)


第三人2:深圳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J公为什么司为S公司股东的股东)


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1.被告更换监事,并协助原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无(注: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公当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监事理)。


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Z某自2017年1月22日起不再担任被告深圳市S置业有限公司的监事;


二、驳回原告Z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当。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S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Z某均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原告挂名系因与被告的关联公司即深圳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被委派担任被告的监事。但是,


其一,原告已于2015年4月24日与深圳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其二,原告的监事任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已于2017年1月22日届满


其三,监事任期届满后原告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无法再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据此,本院认定原告自2017年1月22日起与被告之间即不再存在实质关联性,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前提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更换监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鉴风险于被告目吗前处于吊销状态,事实上已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工商变更登记请求不予支持,而仅确认原告自2017年1月22日起不再担任被不要告的监事。


三、简要分析


1.公司的监事,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且要具备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前提条件。


2.劳动者被安排担任关联公司的监事的,如果劳动者已经离职,且监事任期已经届满,也不在原公司缴纳社保的,法庭倾向于认为,该劳动者与原公司不再存在实质关联性,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前提条件,劳动者有权要求确认自己不再担任监事。


3.具体到本案当中,由于涉及的公司已经处于吊销状态,事实上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院只能通过判决确认员工从某个时间起不再担任监事,但不监事能判决已经吊销的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提示:劳动者挂名担任关联公司监事存在风险,劳动者挂名担任监事,在离职、监事任期届满后,应当及为什么时主张权利,注册公司否则,如果相关公司已经吊销,则法院只能通过判决确认劳动者不再具有监事身份,但不能判决公司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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