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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吗,坏账损失是营业外支出还是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究竟能不能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呢?这里面包含两个问题,首先是会计层面,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根据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判断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资产负损失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其次税法层面,会计已经计入损失的处理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会计准则


税喵提醒您:如果您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2计入017年新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应收款项也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核算。具体规定为:


第四十条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坏账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是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外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第四十七条 支出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如果您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需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设置“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二、税法规定


吗我们来看几个案例:A公司2019年末盘点时财务发现应收款项中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


01


2015年向B公司销售产品100万元,有80万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能收回,现B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户状态,无法联络。


02


2016年向C公司销售产品200万元,由于产品瑕疵最终约定给与九折优惠,但由于发票已经开出并给与对方,一直将20万元优惠计入应收账款,其实无法收回。


03


2015年借给非关联方自然人王某的50万借款,因王某已无法联系,判断无法收回。


要点一


判断应收款项损失的性质


案例中的三种情况性质各异,所以涉税处理也自然不同:


第一种情况是经营过程中的应收账款,由于对方失联无法收回,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在本质上并不是资产损失,而是销货折扣折让,应将其还原为销售折扣,并按照折扣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进行处理,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非作为资产损失。


第三种的自然人还是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即使发生了损失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要点二


提供应收款项损失的证据


坏账损失的扣除是需要证据材料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资产减值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要点三


关注应收款项的逾期天数


  一般来说,应收款项逾期时间越久越难以收回,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也有规定,逾期时间在规定年限以上且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要点四


加强坏账损失的风险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这大大简化了企业损失申报程序,为企业享受损失税前扣除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要看到,由备案改备查并没有减营业轻企业的法律责任,相反,在减轻办税负担的同时,加大了企业后续接受稽查、评估的风险。这里建议您在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前,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另外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涉税服务机构,确保规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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