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食品(散装食品经营范围表)

前言:某家酵母生物科技公司在网店广告推文中不当使用医疗用语被处以罚款5万元。(该公司虽属于食品公司,但是其食品营业范围还包含医药中间体)


处罚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经营范围罚款5万。


该处罚结果将依法公示。


律师意见:


通过广告推文将特定食品过度宣传为具有药用价值对产品予以营销,看起来是一件不错的销售手段,或许在没有被查处之前,会因为该营销策略而获益,但作为一家大中型企业并没有审慎检查广告内容,因两篇广告就被广告公司罚款5万,确实因小失大。


从目前表的企业信息披露网站来看,不仅仅业内专业在用散装,一般普通群众也在使用类似于“企查查、经营范围天眼查”等工具。一次散装行政处罚对于企业自身品牌、形象建设来说,都是巨大挑战。


企业法务部门不能够过度让就食品销售部门,对公司营销方案中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应当给出建议。




上海徐高峰律师,一名长期关注医药行业的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务外包服务。




法律依据:


1、《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增加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广告公司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增加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