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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起征点(个人借款利息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收入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入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增值税月纳税的,每月借款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利息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起征点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借款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起征点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个人》(财利息税〔2016〕个人3增值税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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