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四川省残疾人减免个税政策(四川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

我省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减免。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四川,劳务报酬所得四川省,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对因四川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个税得税。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四川省自然灾个人所得税害遭受重大损失两种以上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该政策残疾人自2个税019政策减免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